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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虞执民字第1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章闰强与邵银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章闰强,邵银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虞执民字第1298-4号申请执行人章闰强。被执行人邵银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绍虞执民字第1298-2号执行(拍卖)裁定书,依法通过网络司法变卖被执行人邵银龙和案外人邵惠珍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劳动路60号201室的房地产[详见绍博司评(2014)0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2015年8月6日买受人王益祥(男,197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五松西村15栋104号,身份代码340702197902240515)以人民币3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变卖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变卖的被执行人邵银龙和案外人邵惠珍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劳动路60号201室的房地产[详见绍博司评(2014)086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益祥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王益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王益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