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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未初字第00196号原告陈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苏 辉人民陪审员  庞昌阳人民陪审员  孙季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蒋奉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