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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3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马健与被告孙伟伟、陈宏程、孙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健,孙伟伟,陈宏程,孙超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584号原告马健被告孙伟伟被告陈宏程被告孙超伟原告马健与被告孙伟伟、陈宏程、孙超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健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勤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