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民初字第2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凤娟与被告关秀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凤娟,关秀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2977号原告李凤娟,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理人李景元。被告关秀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景瑞,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凤娟诉被告关秀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凤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凤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凤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立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宏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