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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5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李毅与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商)初字第3545号原告李毅,男,1979年1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厉健,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启元,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5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刘迎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英瑜,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静,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李毅与被告汉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常洁担任审判长,法官阴虹、范术伟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5月14日、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李毅于2015年9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毅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毅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三元,由原告李毅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常 洁审 判 员  阴 虹代理审判员  范术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