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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洋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1051号原告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北路34号九运大厦A栋21层2号。法定代表人袁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曾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江洋。委托代理人彭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奔腾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佩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广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