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某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剑审 判 员 邵雄飞人民陪审员 钟水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