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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新法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林某某,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告梁某某,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曹国剑审 判 员  邵雄飞人民陪审员  钟水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