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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四终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杨春霞因与被上诉人王俊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四终字第15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春霞。委托代理人周小学,郑州市二七区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俊岭。委托代理人王祥杰,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南公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杨春霞因与被上诉人王俊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七民二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杨春霞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杨春霞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达,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春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杨春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刘红军审判员  赵晓涵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