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田德贵与绥江县炭厂湾煤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德贵等,绥江县炭厂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绥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田德贵等,系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之原告。被执行人绥江县炭厂湾煤矿,系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之被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6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申请执行,本院当即立案执行。执行中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享有的补偿金,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民初字第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相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方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