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与伯格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何武,伯格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4365号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沙衍锫。委托代理人许亮,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宣净,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何武。委托代理人凌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伯格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OLFDIERTICHMEIER-SCHEUVEN,伯格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WOLFDIERTICHMEIER-SCHEUVEN,博格压(上海)缩机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伯格压缩机(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伯格公司���、被告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下称博格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武、被告伯格公司、被告博格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之委托代理人许亮,被告何武之委托代理人凌强、被告伯格公司及博格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刘清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诉称,何武原系公司派至伯格公司的员工,2012年6月,公司将何武派至博格公司,但何武不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进行续签合同,为此,博格公司来函告知何武不愿续签合同。公司收到函件后,即与何武办理了离职手续。何武不愿续约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公司无需向何武支付终止��同补偿金。另,关于年假,已经超过时效,且年假实际由用工单位安排,与本司无关。故不同意向何武支付终止合同补偿金及年假工资。被告何武辩称,2010年11月15日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被派至伯格公司工作。2012年11月被派至博格公司工作。2014年11月,原告并未提出续约,而是单方终止合同。2013年、2014年的年假均未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委裁决。被告伯格公司、博格公司辩称,确认原告所述的事实。2014年11月,博格公司决定不再通过中企公司派遣员工,而是由伯格公司直接与被告何武建立劳动关系,遂向何武发出签约通知,并承诺之前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何武既未拒绝也不签署合同,故公司要求中企公司为何武办理离职手续。何武的工作,无须考勤,工作时间自由支配,因此,何武的岗位,不适用年假制度。提议原告不支付补偿金的诉请,对���年假工资一节,由法院裁判。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10年11月15日,原告与被告何武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2年11月14日止,原告将何武派至伯格公司任武汉地区区域销售经理,月薪人民币(币种下同)8,000元。2012年6月18日,原告、何武、伯格公司、博格公司四方签署《协议书》,约定:自2012年6月1日起,原告改将何武派至博格公司工作,工作年限、薪资待遇不变。该《协议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012年11月,原告与何武再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至2014年11月14日止,原告将何武派至博格公司工作,何武的岗位、薪资同前。2014年10月30日,伯格公司向何武发出《劳动合同签署说明》,载明:“依照法律规定,公司决定将用工形式逐步统一为公司直接雇佣,即由伯格公司直接与你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你若同意,公司承诺,之前你���中企公司派至博格公司的年限,视为本公司的年限连续计算。新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5年11月14日止。请在11月7日前将签署的劳动合同寄给本公司。11月7日前未签署劳动合同并寄给公司,视为你拒绝公司的方案,你与中企公司的劳动合同则履行至合同终止日。”11月12日,博格公司、伯格公司共同向何武发出《劳动合同签署通知书》附《员工劳动合同》文本,内容同前《签署说明》,要求何武在11月14日前将签署的合同交给伯格公司。2014年11月14日,博格公司向原告发出《离职通知书》,载明:离职员工何武因劳动合同期满不续聘,退工日期2014年11月14日……。11月14日,原告向何武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我司与你约定,你自2010年11月15日由我司派至博格公司工作,现因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我司按规定与你办理退工手续。另查,博格公司的《员工手��》的“假期”规定:2008年8月之后进公司,在公司服务不足3年,每年8天;在公司3-5年,每年10天……。每年休假可在下一年度3月31日前使用,超过此限未使用,休假丧失,且不支付报酬。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离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何武提供的员工手册,博格公司及伯格公司提供的协议书,以及原、被告的陈述为证。何武(申请人)于2015年1月16日向湖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一)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元,支付未休年假工资26,482.75元,伯格公司(被申请人二)对其中11,770.11元承担连带责任,博格公司(被申请人三)对其中14,712.64元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支付差旅费2,399.9元;被申请人一支付年终奖及绩效奖65,166.67元,博格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申请人一支付公费旅游补偿1.2万元,伯格公司及博格公司各承担6,000元的连带责任;该委于2015年6月8日作出裁决[鄂劳人仲裁字(2015)124号]: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终止合同经济补偿金3.2万元、支付申请人2013年、2014年未休年假工资6,620.7元,被申请人三承担连带责任;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劳动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本案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原告)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欲与劳动者(被告何武)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何武)拒绝续订合同的情形,是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何武的用人单位自2010年11月起一直是原告中企公司。被告博格公司或伯格公司,仅仅是何武的用工单位。2014年11月,当何武在2012年11月签署的劳动合同即将届满前,有资格向何武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的主体应该是原告。2014年10月底,从未与何武签订过劳动合同的伯格公司因故向何武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伯格公司作为新的用人单位,欲与何武签约,何武自然有权与伯格公司就即合同内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磋商。何武未与伯格公司签署新的劳动合同,只能说明双方未就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个中不存在“不再续签”的情形,更不存在“拒绝续签”的情形。原告不能因何武拒绝与新用人单位伯格公司签订合同,视作何武拒绝与中企公司续签合同。因此,在原告未向何武提出续签合同的情形下,双方劳动合同终止的,依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向被告何武支付补偿金。原告不同意支付补偿金,于法无据,本院对此不予支持。原告按何武月���8,000元、以何武连续工作满4年,向何武支付补偿金。仲裁委按何武每年可休5天年假,裁决原告、博格公司向何武支付未休年假折算工资,该裁决认定的休假天数,低于何武应休法定年假的天数,何武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职工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的工资收入。尽管博格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了“本年度年假,于次年3月底前休完”的休假期限,但博格公司或原告并无证据证实曾安排何武休假,而何武拒绝休假,因此,在博格公司未安排何武休假的情形下,何武应休未休的年假折算工资应当按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何武在2015年1月申请仲裁,这对于截止期限为2014年3月31日的2013年度的年假事宜,依然在申请仲裁的期限之内。向劳动者支付未休年假折算工资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在博格公司或原告没有证据证实何武已休完年假的情形下,原告应当向何武支付未休年假折算工资。原告不同意向何武支付年假折算工资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博格公司称何武的工作性质不适用年假制度,博格公司的此述毫无法律依据,且博格公司对裁决未持异议。博格公司应对原告向何武支付年假工资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何武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人民币32,000元;三、原告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何武2013年度、2014年度共9天的年假折算工资人民币6,620.7元,被告博格(上海)压缩机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上海中企人力资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本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邹靖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夏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