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向某与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吴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向某,女,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鲍琦,系向某丈夫。委托代理人:李家甫,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代理审判员 高 帅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