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向某与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吴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564号原告:向某,女,1953年10月18日生,汉族,本市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鲍琦,系向某丈夫。委托代理人:李家甫,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某,男,1968年12月5日生,汉族,河南省固始县人,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黄光安,安徽繁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吴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6元,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 判 长 谢 巍代理审判员 高 帅人民陪审员 俞家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