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民初字第1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黄玉霞与许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玉霞,许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1149号原告黄玉霞。委托代理人史美君,宜兴市铜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人民北路62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负责人黄建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霞与被告许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玉霞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玉霞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霞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黄玉霞负担。审判员 何梅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韦梦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