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牛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夏时华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收费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时华,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阳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牛行初字第57号原告夏时华,女,汉族,1941年11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周宏,男,汉族,1967年9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代理人童文建,四川路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何立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倩,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廖衍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阳光,男,汉族,1990年3月3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昝夏宁,北京市法典航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时华诉被告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收费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时华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时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康永红助理审判员 李 力人民陪审员 谢援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