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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执字第11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丽真与金燕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丽真,金燕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南法执字第1133-2号申请执行人吴丽真,女,汉族,1977年7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缙云县,被执行人金燕爱,女,朝鲜族,1977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金燕爱所有的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东区6座1402房中的家具、电器等物品一批、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建设大道1号中海金沙湾东区8207号车位(权利证号:0200441469)、中区5160号车位(权利证号:0200441528)、中区5161号车位(权利证号:020044152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洁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区敬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