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王民初字第00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英,鱼福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英,鱼福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王民初字第00407号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86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该社理事长。被告张英。被告鱼福乐。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英,鱼福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至本院,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川市王益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程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