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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郑永彬与冷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彬,冷文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镇经民初字第01083号原告郑永彬。被告冷文金。原告郑永彬与被告冷文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魏震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永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冷文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承诺归还原告借款165000元。被告逾期未还款,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65000元及利息。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冷文强是被告的哥哥。2013年1月4日,冷文强向原告借款104000元,并出具借条。后冷文强仅还款4000元,余款未还;2013年10月20日,冷文强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双方约定借期一个月,利息2000元。综上,冷文强向原告累计借款两次共计16万元。后冷文强逾期未还款。2014年4月28日,原告起诉冷文强及其妻子眭护娥至法院,要求其返还欠款。审理中,被告向原告承诺于2017年10月1日还清欠款16.5万元(其中含冷文金欠原告款项16万元以及诉讼费用、律师费用5000元)。2014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协议一份。原、被告约定,被告于2014年年底一次性偿还3万元;2015年偿还3万元;2016年偿还4万元;2017年偿还9万元;债务人两个月不支付给债权人欠款,应负责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上述还款协议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撤回了对冷文强及其妻子眭护娥的起诉。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索要未果,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收条、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冷文强在向原告借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还款协议,被告构成债务加入,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约还款,以自己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要求被告在履行期限届满前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冷文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永彬欠款16.5万元。二、被告冷文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郑永彬欠款利息2206元。2015年9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冷文金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郑永彬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00元,由被告冷文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账号:11×××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魏 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珊珊(附上诉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