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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3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卫忠仁与岳志鹏、冯艳琴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忠仁,岳志鹏,冯艳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3089号原告卫忠仁。委托代理人苏文静,山西屹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永军。被告岳志鹏,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被告冯艳琴。委托代理人岳志鹏,男,山西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技术员,住太原市小店区寇庄北街城市密码小区2号楼5楼13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号财富大厦东20层,组织机构代码证74352686-3。负责人郭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慧,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忠仁与被告岳志鹏、冯艳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卫忠仁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卫忠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忠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卫忠仁负担。审判员  王学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瑞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