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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与黄承富、曹兰玉、刘光进、廖明娟、曹善文、廖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黄承富,曹兰玉,刘光进,廖明娟,曹善文,廖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12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责人黄宏斌,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向阳,系该行综合管理部经理,特别代理。被告黄承富,男。被告曹兰玉,女,系黄承富之妻。被告刘光进,男。被告廖明娟,女,系刘光进之妻。被告曹善文,男。被告廖亚男,女,系曹善文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诉被告黄承富、曹兰玉、刘光进、廖明娟、曹善文、廖亚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情况发生变化,原告请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县支行负担。审 判 员  马益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鲍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