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陈秀英,农民。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地址:内丘县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波,该超市经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诉讼保全费650元,共计130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