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民二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陈秀英与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二初字第187号原告陈秀英,农民。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地址:内丘县胜利西路。法定代表人李波,该超市经理。原告陈秀英与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内丘县福海超市已注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秀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元,减半收取655元,诉讼保全费650元,共计1305元,由原告陈秀英负担。代理审判员王晓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李靖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