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文静、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文静,李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44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静,女。被告:李XX,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静、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