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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文静、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文静,李XX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2344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鲁礼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甜,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文静,女。被告:李XX,男。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文静、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江苏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