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克法执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广峰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张广峰,梁凤英,李德军,阎秀英,王明喜,张广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克法执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负责人刘凤革,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广峰,男,1967年1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克山县西联乡大众村7组(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梁凤英,女,19666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李德军,男,196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阎秀英,女,196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王明喜,男,196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被执行人张广岭,女,1965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本院依据已生效(2014)克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克山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广峰等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已下落不明,经查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4)克商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立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