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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浑民一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凤娟与禚树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浑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2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被告:禚某某,男,1969年5月12日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农民,住吉林省白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禚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婚生女禚丽荣想跟父亲禚某某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50元。代理审判员  孙玉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