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29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郑兆瑞与徐元风、青岛中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兆瑞,徐元风,青岛中仁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2939号原告郑兆瑞,男,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郑莎莎,律师。被告徐元风,又名徐元峰,男,住胶州市。被告青岛中仁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兆瑞与被告徐元风、青岛中仁房地产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兆瑞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徐元风、青岛中仁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兆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丽萍审 判 员 王晓晖人民陪审员 万湘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