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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党勇与陈志明、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党勇,陈志明,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法响民保字第244-1号申请人党勇,男,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陈志明,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湘潭市雨湖区。被申请人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高岭路。法定代表人陈志明,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党勇与被申请人陈志明、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党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明、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钮建平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迎宾村市医药公司宿舍X栋X单元XX号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党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志明、湘潭高压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案外人钮建平名下的位于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路街道迎宾村市医药公司宿舍X栋X单元XX号房产。申请人党勇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王喜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冯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