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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执字第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方志军罪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方志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景刑执字第727号罪犯方志军,男,198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人,高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服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6日作出(2010)饶中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方志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9月17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景德镇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方志军2013在6年月至2015年5月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先后获得月表扬14次,单项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属病犯。经本院立案后公示、委托江西省景德镇监狱将罪犯方志军的服刑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方志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方志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旭东代理审判员  李晶莹代理审判员  贾 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曹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