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7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王恺与陈小汉、王惠贤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恺,陈小汉,王惠贤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722号原告王恺。委托代理人何彬,上海市共同综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允玲。被告陈小汉。被告王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恺诉被告陈小汉、王惠贤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46元,由原告王恺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致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