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魏某甲,女,1990年出生。被告史某乙,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