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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史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城民初字第00337号原告魏某甲,女,1990年出生。被告史某乙,男,1989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某甲与被告史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魏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魏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朝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汉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