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后法执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宝玉申请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政府财产权属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宝玉,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后法执字第1194号申请人张宝玉,男,62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左后旗。被执行人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政府,法定代表人金泉,职务苏木达,住通辽市科左后旗。本院执行张宝玉申请执行科左后旗茂道吐苏木政府财产权属纠纷一案,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0)通民终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提出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6月26日移送执行局。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通民终字第88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布和朝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吕 智 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