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1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朱春刚与李毅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刚,李毅
案由
退伙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010号原告朱春刚,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被告李毅,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平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刚与被告李毅退伙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刚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春刚因已解决与被告李毅的纠纷,故依法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春刚负担。代理审判员 熊元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