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民初字第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訾余滨等与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余滨,崔绪青,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2008年)》: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章民初字第1777号原告:訾余滨(系死者之子),男,生于1981年9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原告:崔绪青(系死者之妻),女,生于1952年2月16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秋林,山东清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罗毅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婷婷,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訾余滨、崔绪青与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泰山保险济南公司)机动车交通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秋林、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委托代理人曹婷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诉称:2015年3月12日12时45分许,孙苗驾驶鲁A328**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市相公庄镇小康村西首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訾庆亨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訾庆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后孙苗驾车逃逸。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苗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訾庆亨无责任。经查,被告涉案车辆在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被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赔赔偿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本案涉诉费两原告自愿承担。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涉案鲁A328**投保情况属实。因被保险人已经对受害人赔偿,且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驾驶人的逃逸行为降低了受害人的治疗可能性,以及赔偿主体应为驾驶人和车主,故我方不同意赔偿。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3月12日12时45分许,孙苗驾驶鲁A328**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章丘市相公庄镇小康村西首路口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訾庆亨驾驶的轻便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訾庆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事故后孙苗驾车逃逸。该事故经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孙苗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故孙苗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死者訾庆亨无责任。经审查,訾余滨系死者之子、崔绪青系死者之妻,两人作为本案原告提起诉讼符合诉讼主体资格;涉案鲁A328**车在泰山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1份,该保险尚在保险期间范围内。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当事人提交的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章公交认字(2015)第9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户口本复印件1份、村委会证明1份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认定。二、两原告主张医疗费10000元。提交住院病历、费用清单、医疗费单据各1份,证实死者訾余滨事故发生后即入章丘市中医医院治疗,医疗费共计15598.78元,要求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0000元。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非责任主体,不同意赔偿。经审查,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采信;两原告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三、两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110000元。提交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殡葬证明各1份证实訾余滨因车祸于事故发生当日死亡,因无论要求按照城镇或农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部分均已超出交强险分项限额,故主张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其非责任主体,不同意赔偿。经审查,两原告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依法采信;两原告主张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四、两原告提交谅解协议书复印件1份,证实与涉案车辆驾驶人孙苗庭前已和解,并由两原告出具谅解协议(原件提交刑事部分),孙苗已一次性给付310000元,两原告不主张追究孙苗刑事、民事法律责任,系真实意思表示,故仅以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为本案被告,主张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两原告120000元。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对协议书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赔偿。经本院依法调查,涉案鲁A328**车驾驶员孙苗到庭陈述: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属实,原告提交的谅解协议书复印件真实性无异议,事故发生后已在交强险限额外赔偿两原告310000元,且与两原告达成谅解协议,因赔偿部分不包含交强险赔偿范围,鲁A328**车涉交强险部分赔偿由死者家属向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主张,上述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主张因驾驶员系逃逸行为,其保留追偿权。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协议书复印件合法有效,本院本院依法采信,两原告主张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限额予以赔偿合理合法,本院依法支持。本院认为,訾庆亨与被告孙苗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訾庆亨死亡,事实清楚。章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及过错做出的章公交认字(2015)第9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涉案鲁A328**车在泰山保险济南公司投保交强险,两原告要求被告泰山保险济南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损失,证据充分,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应按照本院确定的项目和数额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訾余滨、崔绪青医疗费10000元。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訾余滨、崔绪青死亡赔偿金110000元。上述内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原告訾余滨、崔绪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蔼婧人民陪审员 高恒国人民陪审员 邱成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桥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