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初字第00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毛照锋、陈小庆、毛照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毛照锋,陈小庆,毛照阳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山民初字第00556号原告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丰阳酒店门面房。法定代表人程同榜,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耿信社,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毛照锋,男,汉族,居民。被告陈小庆,女,汉族,居民。系毛照锋之妻。被告毛照阳,男,汉族,居民。原告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毛照锋、陈小庆、毛照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耿信社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毛照锋、陈小庆、毛照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9月16日,被告毛照锋、陈小庆向原告贷款25万元,期限1年,月息20‰,被告毛照锋以房产证抵押担保。借款发放后,借款人毛照锋仅向原告偿还了2014年5月16日以前的利息,本金和其余利息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毛照锋还款未果。借款逾期后,原告给被告电话和派人催收,但借款人不守信用,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依据法律规定,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毛照锋、陈小庆偿还25万元借款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5月16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月息20‰计算。被告毛照阳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与毛照锋签订的借款合同1份;用以证明借款人毛照锋于2013年9月16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毛照阳系担保人的事实。证据2、借款借据和影像资料各1份,用以证明毛照锋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人毛照锋、陈小庆,借款担保人为毛照阳的事实。证据3、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小庆自愿承诺与毛照锋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证据4、2014年2月20日的还款承诺书1份,用以证明被告毛照锋、陈小庆提供丰阳花园房产证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证据5、房产证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据。以证明被告自愿提供房屋作为该笔贷款抵押担保。证据6、毛照锋借款申请表,以证明毛照锋向原告申请借款25万元的事实。证据7、借款担保承诺书。证明毛照阳承诺为毛照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毛照锋辩称,原告诉状和提交证据全部属实,但被告没有偿还能力。被告陈小庆、毛照阳未答辩也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1-7,被告毛照锋无异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对原告提供证据的分析与认定,可以确定以下案件事实:2013年9月16日,被告毛照锋以矿精品加工为由向原告贷款25万元,期限1年,月息20‰。被告毛照锋向原告提供虚假房产证作抵押担保,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发放后,借款人毛照锋仅向原告偿还了2014年5月16日以前的利息,本金和其余利息未按约定偿还。同时查明,被告陈小庆向原告出具了“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书面承诺,自愿为借款人毛照锋的25万元借款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毛照阳在借款合同和借据的书面材料中签字,自愿为借款人毛照锋的25万元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认为,原告与毛照锋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毛照锋交付了25万元借款,被告毛照锋未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毛照锋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庆向原告承诺自愿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且被告毛照锋、陈小庆为夫妻,应当对借款本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毛照阳自愿为被告毛照锋的借款本息提供担保,承诺对被告毛照锋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应当按照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毛照锋用房产证向原告作抵押,但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未生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毛照锋、陈小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山阳县同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7日日起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月息20‰)的利息二、被告毛照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毛照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孙淑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