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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龙民立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郝云香诉延安市教育局、延安市黄龙县教育局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龙民立字第00004号起诉人郝云香,女,汉族,生于1965年2月25日,陕西省黄龙县人。2015年9月11日,本院收到郝云香起诉延安市教育局、延安市黄龙县教育局的起诉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以“代教人员名义”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无效,确认原告民办教师的身份;2.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9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应得工资239682.78元;3.要求被告提高原告离岗退养费标准,每月支付原告退养费4731元。经审查,本院认为郝云香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郝云香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雨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季彦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