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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洪伟、张志勇与张志勇、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洪伟,张志勇,张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雷洪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张志勇。被告:张衡。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洪伟与被告张志勇、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雷洪伟负担。审 判 长  冯丽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汤金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