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雷洪伟、张志勇与张志勇、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洪伟,张志勇,张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商初字第198号原告:雷洪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水法。被告:张志勇。被告:张衡。本院在审理原告雷洪伟与被告张志勇、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公告费150元,合计人民币2555元,由原告雷洪伟负担。审 判 长 冯丽燕人民陪审员 王守南人民陪审员 汤金铭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颜冰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