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柳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与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执行案件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林县国土资源局,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柳执字第9号申请人柳林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孙有玉,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原贺昌煤矿)。负责人刘锡彦。关于柳林县国土资源局与山西柳林鑫飞贺昌煤业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柳行执审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本院(2015)柳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柳行非执字第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飞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刘清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