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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4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冯秀田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秀田,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431-1号申请执行人冯秀田,男,1961年11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赵西京,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博,组长。本院在执行冯秀田与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权利人冯秀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837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837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冯秀田,本案执行费476元被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汉城街道办高中村村委会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3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