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法执字第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谢洪涛诉李宝飞、李腰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洪涛,李宝飞,李腰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法执字第414号申请执行人:谢洪涛。被申请执行人:李宝飞。被申请执行人:李腰忠。被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谢洪涛诉李宝飞、李腰忠、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以(2013)武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李腰忠、李宝飞连带赔偿原告谢洪涛医疗费共计776元。二、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谢洪涛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89064.35元,共计99060.75元。2014年10月17日,谢洪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谢洪涛与被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陇南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由该公司再赔偿1500元,剩余款项申请执行人谢洪涛自愿放弃。本案和解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武民初字第841号民事判决书已和解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彦青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