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诉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晚报社,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女,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涂素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