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泉州晚报社诉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晚报社,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晚报社,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叶燕民,该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许迎春,女,住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天益(福建)妇幼用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法定代表人涂素霞,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52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陈续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