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民初字第1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唐春梅与江阴市金盾化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梅,江阴市金盾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民初字第1188号原告唐春梅。委托代理人顾亚娟,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金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徐霞客镇璜塘璜中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清。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了原告唐春梅诉被告江阴市金盾化纤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唐春梅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唐春梅申请撤诉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原告唐春梅已预交),由原告唐春梅负担。审 判 长 张峥莉人民陪审员 柳惠田人民陪审员 瞿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邬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