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胡文东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文东。委托代理人XX,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柴小森,上海敏诚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法定代表人俞金权。委托代理人顾明敏。委托代理人毛莹玉。原审第三人郑志明。上诉人胡文东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三(民)初字第10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文东于2015年9月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胡文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文东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履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4.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7.20元,由上诉人胡文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法官助理常飞审 判 长 王 珍审 判 员 陈 俊代理审判员 马忆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彭奕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