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执恢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廖凌珊与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凌珊,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肖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恢字第00138号申请执行人廖凌珊。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兵,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肖良勇。被执行人肖兵。申请执行人廖凌珊与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肖兵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廖凌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西安海天天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肖良勇、肖兵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主动向本院缴纳剩余案款2935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935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935元,本案执行完毕,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恢字第00138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培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