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胡长生与席承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生,席承柱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当阳民初字第01919号原告胡长生。被告席承柱。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生诉被告席承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生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元,减半收取15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胡长生承担。审判员 余先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