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一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宫丽与博乐市美伊沙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丽,博乐市美伊莎洗衣店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民一初字第983号原告宫丽,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博乐市。被告博乐市美伊莎洗衣店。住所地,新疆博乐市。经营者路克江,男,汉族,1958年6月15日出生,住博州阿拉山口市。本院于2015月6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宫丽诉被告博乐市美伊莎洗衣店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9月11日原告宫丽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宫丽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宫丽负担。审判员 道.朱力加尼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 福 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