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佳维模具厂、胡泽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佳维模具厂,胡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6号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钊勇。被执行人:慈溪市佳维模具厂。经营者:胡泽,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中路1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603045812被执行人:胡泽,男,1976年3月4日出生,汉族,慈溪市佳维模具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线中路1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2197603045812法定代表人:陈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慈商初字第592号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慈溪市佳维模具厂和胡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慈溪市佳维模具厂和胡泽尚欠申请执行人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115元,执行费1851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4896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旭强审判员 莫建江审判员 徐人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施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