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李泽波与黄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泽波,黄珂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北碚��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碚法民初字第06327号原告李泽波,男,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委托代理人徐婕,重庆联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珂,女,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泽波诉被告重黄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泽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泽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泽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0元,减半收取180元,由李泽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阙 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