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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治亮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小南门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治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小南门支行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783号原告:张治亮,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李秀荣,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小南门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负责人:李海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治亮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和小南门支行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治亮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治亮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治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治亮承担。审判员  陈修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常莎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