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船民一初字第1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367号原告:曹某某,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曹某某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赵惠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