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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陈大鹏与赤峰北方房地产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大鹏,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629号申请执行人:陈大鹏,男,汉族。被执行人: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不详。本院在执行陈大鹏申请执行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赤峰北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红民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郝玉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