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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与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焦运销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焦运销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108号申请执行人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吕梁汾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安亚军,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焦运销分公司。负责人赵云峰。被执行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火车站前100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0102号民事判决书,向二被执行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焦运销分公司、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焦运销分公司和被执行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30191.41元(其中,本金2200000元、利息302500元、执行费27691.41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二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该被执行人襄垣县国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煤焦运销分公司银行存款26640.5元(案件受理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锦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厚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