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墨秀杰与包银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墨秀杰,包银宝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1483号原告墨秀杰,女,194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包银宝,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受理原告墨秀杰诉被告包银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墨秀杰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墨秀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墨秀杰负担。审判员 武晓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石 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