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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1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马喜存、屈慧、马鑫借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马喜存,屈慧,马鑫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85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0142472-X。法定代表人刘桂珍,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玉平,客户部经理。被告马喜存,男,196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屈慧,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被告马鑫,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与屈慧夫妻关系。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诉被告马喜存、屈慧、马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锦旗支行撤回对被告马喜存、屈慧、马鑫的起诉。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海霞 来源: